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扶持创业带动就业“万企计划”顺利实施,有效发挥金融平台支持创业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扶持创业带动就业“万企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5〕43号)等政策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万企计划”企业贴息贷款是指针对符合《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扶持创业带动就业“万企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5〕43号)政策条件,注册地在兰州辖区内的小微企业、电子商务企业、便民服务门点、孵化器(基地)内的在孵企业发放的贴息贷款。按照“扶初、扶优、扶高”的原则,重点扶持登记注册两年以内的初创新办的企业(初创企业比例不少于40%,其中:信用担保的比例不低于40%)。
第二章 “万企计划”贴息贷款承办机构和要求
第三条 “万企计划”贴息贷款工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兰州银行、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第四条 各经办单位成立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办理“万企计划”贴息贷款业务。
第三章 “万企计划”企业贴息贷款对象、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贷款对象(以下各项条件符合一项即可)
(一)电子商务企业
1.工商登记类别为电子商务类企业;
2.传统企业转型为电子商务企业;
3.为电子商务企业服务的产品包装类企业、快递物流配送企业;
4.电子商务运营及代理运营公司;
5.为电子商务培养人才的培训机构;
6.新设立的电子商务自主平台类企业。
(二)便民服务门店
1.社区便民服务网点;
2.综合零售业务的便利店;
3.网购线下体验店。
(三)小微企业
本市户籍或来兰取得居住证的具有创业能力的人员创办,营业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带动3人以上就业且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四)在孵企业
国家和省市认定的全市各类孵化器(基地)内的在孵企业。
第六条 贷款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扶持创业带动就业“万企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5〕43号)规定,依法合规从事经营活动,不得用于从事国家明文禁止的行业,也不得用于个人消费支出以及投资于股票、债券、基金、房产等其他非生产经营性支出;
(二)法定劳动年龄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且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在兰州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四)信誉良好,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借款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品行端正,诚实守信,无不良嗜好;
(六)能够提供银行认可的保证人担保、抵质押担保或信用担保,登记注册两年以内的初创新办的企业信用担保的比例不低于40%。
(七)借款人只能享受“万企计划”中一种类型的贴息贷款,其他商业贷款不受限制。
第七条 “万企计划”贴息贷款程序
1.电子商务:
(1)县区就业服务部门进行初审、受理,向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推荐;兰州新区社保局、高新区人劳局、经济区组织人事局进行初审、受理,向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推荐;市商务局可直接受理、审核并向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推荐;
(2)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复审推荐;
(3)兰州银行核贷。
2.便民服务门店:
(1)县区就业服务部门进行初审、受理,向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推荐;兰州新区社保局、高新区人劳局、经济区组织人事局进行初审、受理,向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推荐;市商务局、市工信委可直接受理、审核并向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推荐;
(2)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复审推荐;
(3)兰州银行核贷。
3.小微企业:
(1)县区就业服务部门进行初审、受理,向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推荐;兰州新区社保局、高新区人劳局、经济区组织人事局进行初审、受理,向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推荐;市工信委直接受理、审核并向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推荐;
(2)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复审推荐;
(3)兰州银行核贷。
4.孵化器(基地)内的在孵企业:
(1)国家和省市认定的全市各类孵化器(基地)内的在孵企业向所在孵化器(基地)提出申请;
(2)孵化基地受理初审向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推荐;
(3)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复审推荐;
(4)兰州银行核贷。
第八条 “万企计划”贴息贷款只能用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者创办小微企业、电子商务、便民服务店以及孵化企业的发展。
第九条 借款人不具备贷款条件、个人征信报告中显示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和银行认定借款人有重大违约行为的,不得发放贷款。
第四章 贷款贴息额度
第十条 “万企计划”贷款贴息额度
1.电子商务企业和便民服务门店每户企业贷款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小微企业每户贷款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孵化基地的孵化企业贷款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 超出政府贴息额度的贷款部分所产生利息不贴息,由借款人全额承担。
第十二条 “万企计划”贴息贷款逾期不贴息。
第五章 贷款期限
第十三条 “万企计划”的电子商务企业、便民服务门店和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不得展期。(已按财政意见修改,银行无异议)
第十四条 “万企计划”的孵化基地的孵化企业贷款期限为一年,不得展期;贷款到期还款后,允许续贷一次,续贷期限一年。
第六章 贷款利率
第十五条 “万企计划”贴息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同档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按月计息,每月20日结息。
第十六条 “万企计划”贴息贷款利率在合同期内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七章 还款方式
第十七条 “万企计划”贴息贷款还款方式按照借款人生产周期合理确定,可以一次还清,也可提前还贷。具体还款方式由银行和借款人商定并载入借款合同。
第十八条 贷款本息提前归还的,提前归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贷款本息不能按期归还的,自逾期日起按合同贷款利率的1.5倍计收罚息,逾期利息不贴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第八章 “万企计划”贴息贷款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企业、便民服务门店和小微企业贴息贷款资料:
(一)“万企计划”贴息贷款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二)借款人自愿提出,配偶签署意见的贷款申请书(内容包括个人概况、申请贷款金额、用途及还贷期限等);
(三)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简历、《身份证》、配偶《身份证》、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经营地租赁合同,或经营场所的其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六)贷款担保审核表和担保物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电子商务企业须提供创业项目网上注册信息书;
第二十条 孵化基地的孵化企业贴息贷款资料:
(一)“万企计划”贴息贷款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二)贷款申请(包括单位概况、贷款项目及可行性分析、申请贷款额度及还贷期限);
(三)企业营业执照,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及上一年度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银行开户账号;
(六)企业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七)股东会和董事会关于借款事项的决议原件;
(八)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配偶、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九)股东或合伙人集体书面申请并签字盖章;
(十)劳动合同书、单位职工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企业验资报告、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贷款当月财务报表和职工工资发放表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担保物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章 银行受理核贷
第二十一条 银行受理
(一)借款申请人提供贷款基本材料;
(二)经借款申请人授权后查阅征信;
(三)无不良记录进入调查程序,有不良记录时,应立即退回推荐单位,不再进入调查环节。
第二十二条 银行贷款调查
(一)调查实行双人现场调查,并拍照作为信贷档案留存;
(二)调查重点:经营年限、负责人品行、持续经营能力、经营性现金流对贷款本息保障、担保能力及可实现度。
第二十三条 银行风险评价与审批
兰州银行实行专项审批与风险评价;
第二十四条 贷款资金支付
贷款发放后原则采取受托支付,符合自主支付的应由客户经理按真实用途监督支付。
第二十五条 贷后管理
(一)“万企计划”贴息贷款发放后,各经办机构要加强贷后跟踪服务管理,银行应按照《兰州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积极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二)各经办行在贷款到期前三个月通知贷款企业,做好还款准备。
(三)银行在贷款逾期后5日内,通知推荐单位,并积极联合推荐单位共同催收。
(四)贷款逾期30日后,在承贷银行催收无果且提供生效法律文书后,承贷银行向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申请代偿资金,由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核实清算。
第二十六条 “万企计划”贴息贷款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放款,其中受理、初审五个工作日,审核推荐五个工作日,银行核发贷款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经审核不予发放的贴息贷款,经办机构应在申请审核表中注明原因,并与借款人资料一并退回。
第十章 贴息拨付
第二十八条 “万企计划”贴息贷款所产生的利息,兰州银行每月按实际产生的贴息数额向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进行贴息资金申报,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审核后按月拨付兰州银行。
第二十九条 超出“万企计划”贴息贷款额度的,借款人自行承担利息,财政不贴息。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每年将贴息资金划拨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划拨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按贴息实际发生额按月拨付兰州银行。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经办机构要做好“万企计划”贴息贷款的登记推荐台账、贷款资料等原始资料,兰州银行经办行妥善保管贷款档案资料,单独设置“万企计划”贴息贷款业务台账,以便统计、分析、贷中、贷后检查。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